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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1 | 浏览次数:1443

(内政办发〔2017〕9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2017—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须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国资、电力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目录》内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违法行为将记录到全区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

四、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进入自治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委托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各级公共资源管理和执行机构要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各类项目,现阶段仍按照其适用法律和管理权限,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招标、采购和交易的限额标准。

交易目录1.jpg

交易目录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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