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发布《2017-201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须进入自治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国资、电力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目录》内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违法行为将记录到全区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
四、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进入自治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委托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各级公共资源管理和执行机构要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各类项目,现阶段仍按照其适用法律和管理权限,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招标、采购和交易的限额标准。
编号 | 项目类别 | 项目名称 | 备注 |
D、产权类 | |||
D01 | 物权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处置资产(含房产、公务用车、机械设备等资产转让或租赁,以及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 |
1.产权类所指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投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2.限向社会不确定主体转让股权的项目,不包括根据国家规定、并依法取得批准向特定的对象转让。 |
国有企业处置资产(含房产、公务用车、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或租赁,以及有一定价值的废旧、淘汰物品处置)。 | |||
国有企业破产的处置。 | |||
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的诉讼(涉案)、罚没、抵债(税)、无主资产处置。 | |||
其他资产处置。 | |||
D02 | 债权 | 国有企业债券对外处置。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债权对外处置。 | |||
D03 | 股权 |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国有企业股权转让。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外投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股权转让。 | |||
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执行或行政执法中的涉及国有、集体的涉讼(涉案)以及罚没、抵债(税)股权转让处置。 | |||
其他股权转让 | |||
D04 | 知识产权 | 国有企业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转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 | |||
D05 | 其他财产权 |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 |
户外广告经营权有偿转让(含城市路桥、公共场地、公共绿地、机场、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户外广告位出租;依附市政设施、交通工具各种形式户外广告位出租;其他各类公共场所、市政设施户外广告位出租等)。 | |||
道路、桥梁、建筑、园林等公共设施及大型活动冠名权有偿转让项目(含公共设施冠名权有偿转让、各类大型活动冠名权有偿转让、其他各类公共场所冠名权有偿转让等)。 | |||
公共场地及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项目(含公共场地商业化运作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权、经营权有偿转让;其他公共场地及市政公用设施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有偿转让等)。 | |||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林权及草原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