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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1-09-27 | 浏览次数:1383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包府发〔2019〕1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在国外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等。

(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进行对外投资入股,凡投资入股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风险管控,由国有实体公司作为出资人进行管理,并纳入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是指政府部门提供的如科教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等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利润或利润很少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资产,这些资产大多数处于非生产经营领域)、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国家机关以及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预算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在预算安排之外与其他单位或企业签订回购协议,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予以处罚。

(六)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章程、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3.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4. 申请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清单;

5. 资产评估报告;

6. 其他必要的证件和材料。

(七)对外投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收入收益的征收及支出管理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的意见》执行。不按规定上缴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予以处罚。

(八)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不包括公益资产),经市政府批准,可将资产划入国有实体公司用于经营或化债。

(九)各行政事业单位如需租用租借办公场所的,需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从闲置的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调剂的办公用房确实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租用借用。

(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低效使用或者超标准资产管理,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纳入“公物仓”,由包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集中管理,统筹盘活利用,避免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批处置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拆迁重建、置换),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应视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文件、证件及资料:

1. 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

2. 资产评估报告;

3. 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4. 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损失价值清册、审计、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无视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予以处罚。

(十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土地处置需报市政府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2017年10月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的《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令第688号)的规定,对未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建新换旧办公楼、培训楼不予处置。严禁在没有审批手续情况下处置、变更国有资产。

(十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关于规范全区公共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内政管发〔2014〕62)的规定,无偿交给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处置。除电器电子产品的办公设备,申请单位通过包头市政府采购网选择中标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核实,并出具评估或核实报告。公务用车确需调拨、拍卖、报废的,由市直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公车办审核批准后,到市财政局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减手续。

(十五)需要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单位委托包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心,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40号)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依法公开信息,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值。流拍的资产不再进行评估拍卖,直接用于化债,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用于化解债务。

(十六)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的拆迁补偿费)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按规定上缴收入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予以处罚。

三、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七)资产划转。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主管部门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部门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主管部门或新组建部门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不再单独履行资产划转审批程序。主管部门部分下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报送市财政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工作。涉及办公用房的,各部门要根据调整后的编制人员情况,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统一调配办公用房,严禁各单位私自进行调配。

(十八)规范管理。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在清查盘点的基础上,编制划转资产清单,拟划转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涉及纠纷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妥善研究处理方案。在资产划转过程中,程序要规范,手续要齐备。对于办公设备、软件等方便移动的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接收方接收资产,已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在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资产交接手续完成后,划出方、接收方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

(十九)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预算年度中,将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至市财政局。形成“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通过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二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3号)要求,各部门、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每个年度终了,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

(二十一)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通过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十二)国有全资投融资平台由政府债务形成的资产归属政府,资产的管理使用按此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要厉行节约,要以资产功能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为基本条件,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充分利用现有国有资产,杜绝积压浪费。

(二十四)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以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监督全面到位。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包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07〕14号)废止。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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