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
本标准适用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1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包头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通过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向市场公开或定向发布业务活动、产品交易相关文件、数据、通知、公告等信息的活动。
1.2
披露义务人
通过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交易参与人,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融资方、受让方/投资方等。
1.3
指定信息披露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包头产权交易中心业务系统等。
2 管理要求
2.1 中心应在各类业务规则中明确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参与业务、进行信息披露。
2.2 信息披露应符合国家、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相关要求。信息披露不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其他权利,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
2.3 包头产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开披露和非公开定向披露,根据各项业务规则及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布。
2.4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包头产权交易中心依据业务规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材料和发布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2.5 信息披露期间出现可能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重大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应通过原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变更信息。
2.7 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8 对收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公检法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
2.1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未按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披露信息或披露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监管要求及包头产权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交易业务或取消参与人资格,并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