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实物资产)转让办理受理审核、转让公告编制、受理转让申请、交易合同签订、组织结算、交易凭证出具等。
本标准适用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实物资产)转让办理。
2 项目受理审核
2.1 审核内容
2.1.1 接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实物)转让项目转让申请资料,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
2.1.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实物资产转让申报资料应包括:
00001——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00002——资产评估报告;
00003——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00004——转让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00005——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2.2 审核规程
2.2.1 查看转让方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权属证书,确认转让方的处置权。
2.2.2 查看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转让行为的批复性文件。
2.2.3 查看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2.2.4 签订《国有资产(实物)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和《产权转让委托合同》。
2.2.5 项目负责人员现场查看转让标的,了解标的状况,重点了解转让标的的瑕疵。
2.2.6 依据转让标的的特性,项目负责人与转让方商定转让需求。
2.3 审核要求
2.3.1 申报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3.2 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 转让公告编制
3.1 编制依据
项目负责人依据转让标的状况,结合转让方需求编制转让公告。
3.2 转让公告内容
00006——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数量、规格等基础数据;
00007——转让底价;
00008——保证金的数额及缴付方式;
00009——勘验时间、报名方式;
00010——转让标的需办理权证变更、权属过户的,明确变更、过户税费的承担主体,明确变更、过户的办理主体、程序要求、时限要求等;
00011——注明首次登载信息的报刊名称和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起止时间。
3.3 复核审核
转让公告经部门主管复核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核。
3.4 编制要求
3.4.1 签订委托合同后,应在2工作日内完成转让公告的编制。
3.4.2 转让公告应充分披露转让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标的的瑕疵。
3.4.3 转让公告应经转让方盖章确认。
4 受理转让申请
4.1 转让方转让实物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须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4.2 转让方应当向中心提交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4.3 转让方应当向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00012——《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
00013——转让方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00014——转让方相关决策文件;
00015——转让标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00016——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
00017——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或转让方对权利限制相关安排的说明文件;
00018——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4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方还须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4.5 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中心可以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书》。
4.6 实物资产转让可以采用动态报价或集中报价等方式进行。
4.7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明确交易方式,并选择相应的《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填报。
4.8 转让方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或转让标的存在特殊情况的,转让方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同意后采用招投标评审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采用招投标评审方式的,参照《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招投标实施办法》执行;采用拍卖方式的,参照《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拍卖实施办法》执行。
4.9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的,实物资产转让项目信息一经披露,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即可通过中心指定的动态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受让方。
4.10 采用集中报价方式的,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网络竞价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受让方。
4.11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实物资产转让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4.12 《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4.13 转让方转让已对外租赁房产、转让共有物等涉及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程序。
4.14 中心对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的齐全性与合规性、披露内容的完整性与准确性、交易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4.15 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中心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的主要内容对外发布实物资产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5 交易合同签订
5.1 签订原则
国有资产转让项目确定受让方后,交纳全部交易价款后组织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5.2 合同内容
交易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00019——国有资产交易双方的名称和住所;
00020——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00021——国有资产转让的方式;
00022——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00023——国有资产交割事项;
00024——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条件;
00025——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00026——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5.3 签订程序
5.3.1 项目责任人依据转让公告,代拟产权交易合同,并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意见。
5.3.2 交易双方对交易合同无异议,组织双方签署合同。如有异议,依据转让公告的条款,确定交易合同条款;转让公告未涉及的内容,组织双方协商解决。
5.3.3 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后须报分管领导审核。
5.3.4 交易合同备案。
5.4 签订要求
5.4.1 组织交易双方在确定受让人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合同的签订。
5.4.2 交易合同应符合转让公告相对应的条款。
5.4.3 转让公告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要求。
6 组织结算
6.1 结算内容
6.1.1 受让方按照交易系统指定的账户打入交易价款,竞价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或履约保证金。
6.1.2 按核准的收费标准,向转让方和受让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6.1.3 在标的物交接完成或权证变更、权属过户后,扣除转让方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价款转付转让方。
6.1.4 交易系统自动退付未成交人的保证金。
6.2 结算程序
6.2.1 项目负责人通过交易系统退还未成交人的保证金。
6.2.2 受让方缴清成交款项后,项目责任人核实缴款情况,为受让人出据《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财务人员开具交易服务费发票。
6.2.3 受让方按交易合同的约定完成标的相应的权属变更、过户后,通过交易系统退付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
6.3 结算要求
6.3.1 按转让公告约定的付款期限,提醒、催促受让人缴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
6.3.2 按转让方付款要求,且满足结算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让方的财务结算,开据服务费发票,转付成交款项。
7 交易凭证出具
7.1 交易双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用后,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实物资产转让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中心在交易双方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后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
7.2 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应当载明:转让标的名称、项目编号、转让方名称、受让方名称、交易价格等内容。
7.3 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7.4 实物资产交易凭证仅作为交易双方进场交易的证明。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实物资产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 操作流程图
国有资产(实物资产)转让办理操作操作流程图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