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公务用车处置术语与定义、交易程序、车辆评估、转让信息发布、意向受让方注册及竞价、成交确认与资金结算等。
本标准适用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公务用车处置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1
国有公务用车交易
能够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国有产权机动车,在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国有公务用车处置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交易。
1.2
意向受让方
拟参与竞价活动,但尚未取得报价资格的依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3
竞买人
在平台注册并缴纳了保证金,从而获得国有公务用车交易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1.4
受让方
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国有公务用车标的的竞买人。
1.5
注册账户
转、受让方在平台注册的交易账户,用于参与平台交易活动。
2 交易程序
2.1 受理车辆转让申请
2.1.1 国有公务用车(以下简称“标的”)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交易中心负责承担。转让方向交易中心提交转让标的登记申请,交易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出具《车辆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2.1.2 转让方申请标的转让时与交易中心签订《车辆转让委托合同》并提供如下材料,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00001——转让方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00002——标的权属证明文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00003——机动车行驶证;
00004——《车辆转让申请表》(制式文本);
00005——内部决策文件;
00006—— 上级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复文件;
00007——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 车辆评估
3.1 转让方需向交易中心出具由正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2 转让方向交易中心递交车辆手续,由交易中心进行标的转让的审核工作。
3.3 通过交易中心手续审核后,转让方将车辆集中至固定地点,进行车辆封存并妥善保管。
4 转让信息发布
4.1 交易中心对转让方信息及车辆评估报告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转让信息。
4.2 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交易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信息通过平台进行公开发布。
4.3 转让信息公告起始日以公告为准。国有公务用车交易转让信息公告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意向受让方注册及竞价
5.1 首次参与竞价活动的意向受让方需向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完成平台账户注册。
5.2 意向受让方在平台申请注册时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00008——意向受让方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00009——《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国有公务用车交易动态报价须知》(制式文本);
00010——《承诺函》(制式文本);
00011——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5.3 在转让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按转让信息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后,即可成为竞买人,通过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参与意向车辆的报价。
5.4 转让信息一经平台发布,竞买人即可通过平台进行竞价,报价前须详细阅读《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国有公务用车交易动态报价须知》。
5.5 在转让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可在转让信息公告指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看车,现场看车工作由转让方负责接洽。
6 成交确认与资金结算
6.1 在转让信息公告期结束后,以最高有效报价竞得转让标的的竞买人即成为该标的的受让方。若车辆流拍,转让方可申请重新挂牌处置。
6.2 受让方须在成交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纳全额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6.3 竞买人未竞价成功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至预留账户。
7 交易凭证出具
7.1 交易双方按照交易中心的收费标准支付全额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具备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交易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账户内。
7.2 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后,交易双方应及时办理标的过户手续,二手车市场可根据交易双方实际情况,提供车辆过户的相关服务。
8 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
8.1 转让方出现包括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及受让方有权向转让方追索相关损失,一般不高于标的评估价的30%:
00012——因转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提交的标的信息与标的实物不符而引起交易争议的;
00013——在标的竞价期或出具《交易凭证》前,自行转让或另行委托第三方转让的;
00014——影响交易的其他违约行为。
8.2 受让方出现包括以下违约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取消其对该标的的受让资格,并扣除其受让标的对应的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00015——自成交日期次日起,未在3个工作日内按竞价结果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全额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手续的;
00016——影响交易的其他违约行为。
9 免责情形
9.1 平台中所发布的标的相关信息,仅供竞买人参考,发布信息与实物不符的,以实物为准,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标的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00017——因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状况改变的;
00018——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技术)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网站服务异常、网络竞价中断或竞价结果异常的;
00019——因转让方过失而导致标的状况改变、丢失等情况的;
00020——因受让方未了解当地车辆交易及过户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造成车辆无法过户的;
00021——因交易中止或终结而引起争议的。
2.1 其他适用于交易平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