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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术语与定义及结算操作。
本标准适用于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资金结算。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1
保证金
投资人按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公告约定向包头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用于承诺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经济保证的货币资金。
1.1
交易价款
投资人依据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通过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向交易相对方支付的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2 结算操作
2.1 客户交易资金结算工作包括保证金的收付、交易价款的收付及其他与交易资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2.2 包头产权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交易资金银行结算账户,由中心综合部门专门负责客户交易资金的收付及管理。
2.3 包头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应对客户交易资金的收付情况严格保密,交易资金应在交易各方及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结算账户间封闭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2.4 客户交易资金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通过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2.5 交易双方原则上应通过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结算交易资金,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结算交易资金的,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收付凭证。
2.6 客户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包头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2.1 交易资金原则上不得由他方代为收付。